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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錫通園區工業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工作規范
為規范工貿行業有限空間安全管理,根據蘇錫通園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方案和2個專題、6個專項實施方案要求,深入開展有限空間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全面提升有限空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間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一、定義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 8958)、《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GB 30871)、《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關于開展全市有限空間作業規范化建設的通知》(通安委辦〔2015〕126號)、《江蘇省工貿行業企業外包項目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和文件。
三、具體內容
工貿企業是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一)安全辨識要全面
辨識是有限空間安全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從事故發生原因來看,工貿企業未對本單位存在的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是導致有限空間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一是點位辨識要全面。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企業范圍內全面開展有限空間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有限空間辨識統計表》(附件1)(企業存檔)。
二是風險辨識要徹底。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對辨識出來的有限空間從存放物質、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等方面,逐一進行危險有害因素風險辨識,對辨識出來的危險有害因素,要制定防范措施。
(二)安全保障要到位
一是保障制度要健全。存在有限空間的生產經營單位至少應建立健全如下保障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二是教育培訓要到位。
1、日常教育培訓要全員化。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針對全員的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在新員工“三級教育”、日常教育培訓中應涵蓋有限空間的相關內容,要讓員工知道什么是有限空間、哪些是有限空間等基礎性安全知識。
2、專項教育培訓要具體化。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三是警示標識要醒目。企業必須在每個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或設備附近設置清晰、醒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識,標明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有限空間風險,嚴禁擅自進入和盲目施救。標識材質應采用不易損壞材料,標牌規格最小尺寸為長2米,寬1.2米,設置高度距地面不得低于2米,《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圖例》(附件2)。
(三)應急救援要規范
一是要配全配足應急器材。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至少應配備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檢測儀器、擔架、通風設備、警戒帶、三腳架等應急裝備和器材。
二是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要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有限空間專項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
三是要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要通過現場演練或桌面推演等方式方法,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有限空間專項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演練過程和結果應形成專門臺賬資料。
(四)作業審批要嚴格
1、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票制度,嚴禁不審批開展作業,《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參考樣式)》(附件3)。
2、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
3、有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作業時,除執行有限空間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4、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流程應嚴格執行本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原則上,重大節日不安排有限空間作業,如確需安排的,應提檔升級審批。
5、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隔絕應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a)與有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有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c)有限空間內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6、有限空間作業清洗或置換應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a)氧含量為19.5~21%,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b)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在規定限值范圍內;
c)可燃氣體濃度應在規定限值范圍內。
7、有限空間空氣流通應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8、有限空間氣體濃度監測應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a)作業前30 min內,應對有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b)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有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6.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
e)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 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g)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時,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
9、有限空間作業用電安全應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a)有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 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10、有限空間作業監護應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a)在有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11、有限空間作業還應滿足的其它基本要求:
a)有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有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
d)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有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f)作業結束后,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有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有限空間。
g)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12、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六)外包作業要嚴肅
工貿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凡是涉及到發包作業的,應嚴格按照《江蘇省工貿行業企業外包項目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一是作業主體應合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二是安全管理應規范。發包方應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